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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教师[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师资源配置是关键。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率先实现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经征得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同意,现就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实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工作目标

  近年来,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但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师资水平总体上仍存在明显差距,已经成为制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突出问题。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补充配备,破解择校难题,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二、合理确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

  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对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年限的规定,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对于教师每次参加交流轮岗的具体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教师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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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14-7-8)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4-1-11)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 教育部(2013-9-20)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2013-5-4)
·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2-10-18)
·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2-9-20)
·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 教育部(201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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