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3)
五、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扶持和协同发展
(十三)积极扶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环境保护部将重点实验室的人才管理纳入环保科技人才管理体系;完善多元化投入体系,不断加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力度,稳定支持其从事环境科研工作,为环境管理决策服务。对于依托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和修缮购置专项规划重点支持其科研能力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改造。对于定期评估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环境保护部给予表扬,并支持其在环保科研项目实施及环境标准、规范、指南等编制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支持其争取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依托其下属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在人员配备、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科研条件配置等方面,向重点实验室予以倾斜。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和科技规划安排中,应优先解决其下属单位为依托单位的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加强对本辖区内依托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政策扶持和指导工作。
(十四)大力促进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和科技资源共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引导和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和协同创新,通过项目合作、学术交流、设立开放基金、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等,加强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大力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国际化水平。鼓励以重点实验室为核心,与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等有关单位联合,建立环保科技创新联盟和产学研联盟。环境保护部要完善重点实验室交流机制,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座谈会,并通过举办年度工作会议、学术研讨会等方式,加强重点实验室间的交流合作以及重点实验室与其他有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环境保护部要建立完善重点实验室科技资源共享机制,通过互联网、专家信息系统等方式,宣传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动态和科研成果,搭建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和科研成果共享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的共享。在重点实验室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合适的信息交流渠道,促进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及时应用到国家环境管理之中。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的动态管理,做好成果推广应用的服务工作。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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