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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3)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二联交纳税人,第三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部门)留存。纳税人凭第一联进行申报,并作为申报资料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二联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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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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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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