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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12)
对董事会报告的内容排列进行了全面梳理,使其更符合投资者的阅读习惯,便于获取关键信息,使得董事会报告的逻辑更加清晰,也提高了内容的完整性。要求公司重点讨论和分析重大的投资项目、资产购买、兼并重组、在建工程、研发项目、人才培养和储备等方面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和未来的计划等以提高披露的相关性;要求充分考虑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等)和内部资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技术、人员、经营权等),结合公司的战略和营销等管理政策,结合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与分析;要求公司保持前后年度统计口径的统一,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连续性。
(三)调整重大风险提示的披露位置,进一步明确风险披露要求
年度报告的披露目的在于向投资者展示上市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应当首先向投资者披露年度经营业绩,因此本次修订将重大风险提示的披露位置由年度报告目录之后,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同时,为避免公司披露的重大风险流于形式,调整了相关条款的表述方式,对风险提示披露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四)简化年报摘要,调整摘要披露形式
针对目前摘要与全文内容趋同问题,为提高摘要披露的有效性,《创业板年报准则》(2012年修订)对年度报告摘要部分做了大幅简化。简化的基本思路是在摘要中着重披露投资者最关心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等内容,保留公司基本情况(主要内容为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内容,并且在篇幅安排上要求突出重点,尤其是重点披露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内容。经过调整,年度摘要的长度大约为一张A4纸的篇幅。
同时,简化年报摘要报纸刊载的要求,仅要求公司在报纸发布提示性公告,这符合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也与创业板公司IPO信息披露要求一致。年报信息在前一天晚上就在相关网站披露,第二天上午摘要才在报纸刊载,报纸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满足投资者对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从实践看,简化报纸刊载年报摘要的要求符合大多数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根据中小投资者问卷调查的情况,投资者一般都通过相关网站和交易软件获取公司披露信息。而且简化报纸刊载要求在公司IPO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投资者较为适应。
   (五)对涉及公司治理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公司治理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的重要指标,原来要求在年报中汇总披露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等内容,与公司网站披露和临时报告内容都有所重复。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在年报中不再要求予以重复披露。同时,对于投资者重视的其他有助于判断公司具体治理情况的信息,比如高管薪酬情况、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等,则强化了有关披露要求。这样的调整既有助于降低公司的披露成本,也可以使投资者获取更多重要信息。
   (六)对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一是对于公司披露涉及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内容的,要求明确说明未来计划与业绩预测的差别,以避免误导投资者;二是为了明确和增强行业可比性,要求公司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必须使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行业分类,并以此行业分类为标准披露数据、资料;三是将原来监管机构每年以临时通知形式要求披露的内容纳入年报披露,例如社会责任报告等;四是要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公司报告期内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等内容,防范内幕交易;五是完善利润分配的披露内容,促进上市公司合理回报股东;六是对若干条款予以完善,避免内容遗漏及理解上的歧义。
   三、文件修订过程
   《创业板年报准则》(2012年修订)的形成过程体现了创新思路、充分论证的工作方法。
   (一)形成初稿阶段和初步征求意见阶段
   《创业板年报准则》的修订工作于2011年9月正式启动。在初稿形成和初步征求意见阶段,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保证人员到位,挑选业务骨干参与修订工作;确定修订的原则和思路,保证修订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充分讨论,对修订涉及的条文和问题进行多次讨论;多方论证,修订初稿形成后,向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法律部、会计部等相关部门、各派出机构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征求了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文件进行了逐条修改。另外,向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也征求了意见,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修改阶段
   根据征求建议和意见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初稿,并于2012年1月5日—1月16日就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社会反馈邮件3封,其中两封提出了修改建议,一封表示对修订初稿无异议。对收到的建议,组织人员认真进行了分析讨论,采纳了其合理部分并据此对初稿进行了修改。
   (三)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反复讨论、形成一致阶段
   年报准则的最大利益相关者无疑是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因此,年报准则修订的成功与否,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意见不可或缺。为充分征询有关各方意见,开展了如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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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6-2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7-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7-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4-16)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2-17)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8-15)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8-15)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2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6-28)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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