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4)
6. 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介绍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金额占公司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向前5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公司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向单一供应商或客户采购、销售比例超过30%的,还应说明该供应商或客户采购、销售金额及所占比例,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之间的采购、销售金额和比例相比以前年度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及客户应合并列示。
7.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未来发展与规划延续至报告期的,公司应对规划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规划不符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回顾总结前期披露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进展,对未达到计划目标的情况进行解释。若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低于或高于曾公开披露过的本年度盈利预测20%以上的,应从收入、成本、费用、税负等相关方面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二)分部报告。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按行业、产品或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的构成情况。对于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或地区,应分项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公司应当保持业务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如确需调整的,公司应提供调整后的过去3年数据。
(三)资产及负债状况。若报告期公司资产构成(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具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应当说明报告期内该资产的购入、售出以及公允价值变动等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如主要资产计量属性发生重大变化,应说明原因及其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四)竞争能力。公司应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如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核心技术人员、独特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拥有的资源要素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源要素等)方面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如果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五)投资状况。公司应介绍本年度投资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投资额同比变化情况。对达到公开披露标准的,公司应披露被投资公司名称、主要业务、投资份额和持股比例、资金来源、合作方、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本期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信息。
1.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项目未达到预计收益之前,公司应持续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项目进度与实际投资项目、进度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用途及去向。当项目达到预计收益之后,公司可提示投资者在以后年份停止披露。
实际投资项目如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累计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产生的超募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应说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计划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的收益以及超募资金的节余情况。
2. 对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对报告期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进行披露,包括初始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本期收益、股份来源等情况;对报告期用于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数量、股份数量及产生的投资收益进行披露;对报告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境内外基金、债券、信托产品、期货、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及投资收益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等进行披露。重要性标准,可参考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标准,公司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的具体数值。
(六)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公司应详细介绍主要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本年度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包括取得和处置的方式及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还应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数据。若单个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比出现大幅波动,且对公司合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对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主要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的披露应参照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的要求。对于与公司主业关联较小的子公司,应披露持有目的和未来经营计划;对本年度内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达50%以上的公司,应披露投资收益中占比在10%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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