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5)
第四十三条 制(修)订的标准以正式出版物形式出版。
第四十四条 标准的出版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
第四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局部修订或废止。
第四十六条 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
(二)所引用标准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并批准发布;
(三)实施过程中有重要反馈意见需要进行复审等。
第四十七条 标准的复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委会根据现行标准的实施时间和实施情况,编制年度标准复审计划,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同意后,发送有关标准主编单位开展标准复审工作。
(二)标准项目的复审工作一般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承担,重要标准项目的复审,由标委会协助组织。
(三)标准项目的复审可采用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专家数量应有一定的覆盖面。
(四)在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标准主编单位及管理组应组织标准主要编写人员、熟悉标准的专家和提出重要意见单位的代表对征询的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标准项目复审后,主编单位应按复审要求填写《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复审意见表》(格式与内容见附件6),并提出“继续有效”、“全面修订”、“局部修订”或“废止”的复审建议。
(六)年度标准复审工作完成后,标委会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标准复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标准复审主要工作、复审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标准项目复审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四十八条 标准的复审结论应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确认,对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和废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文公告。
第四十九条 对复审确认为需做修订、局部修订的标准,应及时在项目库中反映。
第八章 标准局部修订
第五十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行行业标准,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一)标准复审结论为需做局部修订或补充规定的;
(二)标准中需要补充新技术成果或需要淘汰落后技术的;
(三)标准中少量条文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环境效益的;
(四)标准中少量条文有明显缺陷、错误,或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相抵触的。
第五十一条 标准复审确认为需做局部修订的标准可不再通过立项评审,直接列入下一年度或今后的标准年度计划。其他需做局部修订的标准,可由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或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其立项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五十二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编制程序可简化为送审稿、报批稿二个阶段。当局部修订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时,可增加征求意见稿阶段。
第五十三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送审稿阶段提交的成果可简化为送审报告、标准局部修订送审稿和必要的背景资料等。
第五十四条 标准局部修订的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将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必要时也可发行单行本。
第九章 标准翻译出版
第五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的翻译出版,应按照国际技术交流和开拓境外业务实际需要,由标委会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标准翻译项目的立项申请、预审和专家评审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要求进行。其中标准翻译立项预审和专家评审的重点应为立项的必要性、翻译单位及主要人员的能力条件、翻译审核单位或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条件。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标准年度计划。
第五十七条 标准翻译和审核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笔译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由专业译著或国外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等。
其中,担任翻译和审核组长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翻译技术职称,并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中外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十八条 标准翻译应当按翻译工作大纲、标准翻译、翻译稿审核、翻译文本审定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五十九条 标准翻译工作大纲(或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工作内容、翻译和审核组组成及分工、进度计划、提交的成果、质量要求、经费使用计划、主要翻译和审核人员的资历情况等。翻译工作大纲(或任务书)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后,方可开展翻译工作。
第六十条 标准翻译应按批复的工作大纲要求完成标准的翻译和校对工作。标准的翻译文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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