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
  现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交通运输部
2014年5月28日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水运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部属单位是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及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参照部属单位开展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全国汇总评价。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4-9)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4-9)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3-2-5)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2-25)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2-12-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1-2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