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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0)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
  第五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情况;
  (三)否决投标情况;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七条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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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9-18)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08-12-13)
·关于印发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交通部(2007-12-5)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201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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