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5)
第六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财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合规性;
(四)结转和结余资金、专用基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五)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第七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 结合。
第七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科学事业单位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科学事业单位。
第八十三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八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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