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13)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务、后勤、设备装备、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有关档案、登记、报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数据。
收集考核年度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报告数据和机构的设备档案、固定资产登记台帐、计量认证/认可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检定、运行、维护记录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年度内机构编制职工清单
②本机构房产证、建筑平面图
③基本建设相关资料
④设备装备一览表与相关报表资料
6.3人力综合素质指数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人力综合素质指数 省级≥6.70,市级≥5.97,县级≥4.93 50
(1)计算方法
该指标为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学历(E)、职称(T)和年龄(Y)三指标的综合表达。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达到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
辖区机构人员编制达标比例=人员编制达到编制部门批复编制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100%
得分=达到编制要求机构比例(达到100%为1)×20%指标分值+人力综合素质指数(目标值为1)×8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在填报系统中填报本年度本级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系统可自动生成辖区的人力综合素质指数。
注意:请勿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在职人员明细重复填报。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报告数据,卫生统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职称晋升、继续教育和学历提高、执业资格等相关资料、档案、报表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4)资料目录清单
考核年度内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有在职人员学历、职称、年龄情况一览表
6.4 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单位比例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单位比例 ≥95% 40
(1)计算方法
①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单位(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下同)比例=A类检验项目达标的单位数/辖区应达标的单位总数×100%
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率=机构实际能开展A类项目数/机构必须开展的A类项目总数×100%
②得分
省、市、县级=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单位比例(≥95%为1)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总数 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
①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总数:考核年,辖区卫生统计年报、独立法人单位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总数。
②实验室检验能力达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指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依据《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实际开展的A类检验项目数占应开展A类检验项目总数的百分比大于等于85%的机构数。A类检验项目,省级应为387项、市级应为226项、县级应为118项,如部分工作职责落实在其它卫生单位,在填报时进行注明。
“实际开展”的判定如下:具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手册、检验报告、记录或标准物制备等资料。即:考核周期内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具有持证操作人员、设备、标准、信息、设施、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的有检验报告、维持能力、具备能力等项目。缺一,即不作为实际开展的检验项目。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质量管理或计量管理、设备装备等相关职能部门近二年的工作档案、报表、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报告数据。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年度实验检验能力建设工作计划和总结
②年度实验检验能力建设开展记录和质控记录
③年度能力建设评价和质控评价
④能力建设指导记录评价
6.5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
指标 指标要求 分值
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 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达到100%
⑵县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100%
⑶乡镇/街道基层卫生机构≥95% 30
(1)计算方法
①能够按规定报告数据的,视为正常运行。本指标通过系统报告情况来判定,但零报单位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辖区内正常运行的信息网络直报用户数/辖区信息网络直报用户总数×100%
②得分
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指标值为1)×40%分值+县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指标分值为1)×30%指标分值+乡镇/街道基层卫生机构信息网络直报正常运行率×30%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 辖区正常运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 辖区县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数 辖区正常运行的县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数 辖区乡镇/街道卫生机构数 辖区正常运行的乡镇/街道卫生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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