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17)
疫情报告信息质量评价综合率为网络正常运行率、及时报告率、及时审核率、重卡率等四项指标的综合评价。其中医疗机构报告及时率是医疗机构的工作指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有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的管理督查职责,故纳入考核统计。执行过程中如系统评价指标数量和标准调整,该指标计算方法相应调整。
疫情报告信息质量评价综合率=机构网络正常运行率×0.3+及时报告率×0.3+及时审核率×0.2+(100%-重卡率)×0.2计算。
②该指标计算结果最终依据全国考核情况,统一标化。具体可按医疗机构A至J机构总数与审核确定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总数的比例进行标化调整。
③得分
省、市、县级=疫情报告信息质量评价综合率×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度 传染病报告卡总数 未及时审核的传染病报告卡数 未及时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数 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数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数(医疗机构代码A—J) 辖区应开展传染病报告的医疗机构总数 辖区开展传染病报告的网络直报机构数 辖区内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总数
可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导出。
①传染病报告卡总数:考核年度,辖区累计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络直报的传染病报告卡数之和。
②未及时审核的传染病报告卡数:考核年度,辖区累计未及时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审核的传染病报告卡数之和。“及时审核”的判定:甲类和按甲类管理传染病<2小时;乙、丙类传染病<24小时。
③未及时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数:考核年度,辖区累计未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络直报或其他最快的通讯方式如电话、传真等的传染病报告卡数之和。“及时报告”的判定:甲类和按甲类管理传染病<2小时;乙丙类传染病<24小时。
④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数:考核年度,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查重,辖区累计重复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数之和。
⑤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数:考核年度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代码A至J的机构总数(详见1.1.6疫情报告督导覆盖率)。
⑥辖区应开展传染病报告的医疗机构总数:辖区确定在机构代码A至J中应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医疗机构总数。
⑦辖区开展传染病报告的网络直报机构数:考核年度,辖区内有传染病病例网络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数(含已删除卡)。
⑧辖区内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总数:具备网络直报硬件条件的医疗机构代码A至J医疗机构总数,硬件条件是具有计算机并能联网。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按年度将考核年度和上一年度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质量综合评价的综合率和原始数据统计表导出。
(4)资料目录清单
①本年度和上一年度疫情报告质量文字材料
②疫情报告信息质量综合评价原始数据统计表
③疫情报告信息质量综合评价综合率统计表
1.1.2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 ⑴横向与纵向比较有下降;
⑵无漏报 √ √ √
(1)计算方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查出传染病病例数-报告传染病病例数)/同期查出传染病病例数×100%
督导覆盖率=本年度零缺报单位督导数/辖区零缺报单位总数(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数)×100%
①漏报率可从按国家漏报调查方案组织的漏报调查结果或在督导过程中漏报调查结果获得。在督导工作落实基础上评级本指标,督导不落实或漏报率较上一年度有上升该指标不得分。县级每年都要开展漏报调查或汇总督导漏报调查结果,省、市可组织开展漏报调查或汇总县级漏报调查结果。
②督导过程和方法认定如下:
根据零缺报单位数量计算督导覆盖率。省级零缺报县督导覆盖所辖零缺报县的50%以上,少于10个零缺报县的全部督导,省级有文字记录委托下级自行督导的视为督导;市级对零缺报县全部进行督导,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对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进行督导,每月对上月辖区内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进行至少1次督导。省、市对零缺报县的督导包括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督导。县级考核时要抽查至少2个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有现场督导记录视为督导。
③当督导覆盖率满足工作要求的频次和数量时,评价该指标,否则该指标记为零分。
④得分
省、市、县级=(1-漏报率)×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查出传染病病例数 报告传染病病例数 传染病漏报督导的县数 辖区零缺报县数 传染病漏报督导的单位数 辖区零缺报网络直报单位数
①查出传染病病例数:考核年度,漏报调查被调查的就诊病人中传染病病人数量。
②报告传染病病例数:考核年度,漏报调查查出的传染病病人中已通过网络直报报告的病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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