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23)
G:妇幼保健院(所、站):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所、妇幼保健院站
H: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传染病防治院、结核病防治院、其它专科疾病院-其他专科防治院、皮肤病防治所、结核病防治所、麻风病防治所、寄生虫防治所、地方病防治所、血吸虫病防治所、其它专科疾病防治所
J: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病中心、预防保健中心。
②已督导的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数:考核年度,确认的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中,本级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际已开展疫情报告现场督导的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数,本级和下级机构均已督导的报告单位以1个计算。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收集主要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疫情管理或卫生应急等相关职能部门近二年的相关工作记录、档案、报表、报告等。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网络直报机构统计表
②年度督导工作计划
③零缺报单位督导报告,
④各类督导报告
1.1.7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 ≥0.8 √
计算方法
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抽取疫情规范处置指数之和/同期辖区抽取疫情起数
①散发疫情是指年度本辖区的甲乙类传染病的首例病例(注意和上一年度的流行周期统一考虑,在一个流行周期内不算首例病例,间隔一个最长潜伏期为首例)和重点防控传染病散发疫情的处置情况。主要包括甲类和乙类传染病;可以造成人际传播的急性传染病本流行周期的首例病例;监测方案规定的每个病例必须调查的传染病病种。
②随机抽查一个月的疫情卡片,核实是否有漏掉的符合散发病例处置条件的病例,按照评估量表评估。可和暴发疫情处置规范指数、暴发调查率等指标协同抽查。随机抽取评估年度5起散发疫情,不足5起全查。评估量表中如果因病种本身的特征不需要开展的项目(如狂犬病不需要对传染源进行管理)可以标化。
核实后未发现漏处置的散发疫情方可考核本指标,否则计零分。
③得分
县级=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0.8为1)×指标分值
散发疫情规范处置评估量表
评价内容 权重 评价依据及分值 评分原则 结果和数量 得分
1.判定准确 5 根据当地提供的病例基本信息进行判定。散发的判定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发生的散在病例;
②各病例之间在发病时间和地点上没有明显联系。 判定准确得5分,不准确不得分。
2.反应及时 5 以接到病例报告时间为起点,电话核实或现场调查在12小时内响应为及时。 反应及时得5分,不及时不得分。
3.现场调查 40 ①调查已报告的病例和接触者,搜索相关医疗机构;
②追踪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调查传播途径、确定易感人群、疫点等;
③检验方法符合要求,检验结果报告及时,对流行病学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④数据逻辑关系合理,统计指标使用准确;
⑤阶段性调查结论或建议有相应数据支持,并对进一步调查和处置具有指导意义。 每项各8分,每项少一个要素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4.传染源管理 20 ①根据流行特征制定传染源管理措施;
②对已知传染源实施医学观察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③传染源管理相关数据收集、记录完整。 ①、③项各5分,第②项10分。每项少一个要素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5.控制措施 20 ①健康教育措施针对性强,落实到位;
②适时开展应急接种或预防性服药;
③正确采取消杀等处理措施;
④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无二代病例。 每项5分。每项少一个要素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6.总结报告 10 ①根据流行病学、病原学和临床学资料,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对组织、技术等措施进行评估;
②有关调查表格、数据、资料完整,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第①项6分,②项4分。每项少一个要素减1分,单项得分减完为止。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散发疫情总数 处置散发疫情起数 处置疫情起数中
调查人数 处置人数 监测样品数 消杀面积数
①辖区散发疫情总数:考核年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并符合上述散发疫情标准的散发疫情(甲、乙类传染病)总起数。
②处置的散发疫情总数:考核年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个案调查或疫点处理等处置的散发疫情总起数。
③调查人数:考核年度,已处置的各起散发疫情被流行病学调查的人数之和。
④处置人数:考核年度,已处置的各起散发疫情中被现场处置(医学观察、预防服药与接种、健康教育与咨询等)的人数之和。
⑤监测样品:考核年度,已处置的各起散发疫情中被监测采取的各类样品数之和。
⑥消杀面积:考核年度,处置的各起散发疫情中现场环境被消毒杀虫除害的面积(M2)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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