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30)
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率=调查发现某种疫苗实种适龄流动儿童人数/辖区同期调查某种疫苗适龄流动儿童人数×100%
①流动儿童:按国家或省定义确定,即在居住地居住3个月非常住适龄儿童(0-6岁)。
②得分
县级=流动儿童接种率(≥9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辖区流动儿童数 调查流动儿童数 调查流动儿童实接种人数
①辖区流动儿童数:考核年度,免疫规划接种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掌握的适龄流动儿童数(不包括纳入常规免疫管理的外籍人口数)。
②调查流动儿童数:考核年度,辖区调查流动儿童接种情况被调查的非本地户籍在本地居住3个月的0-6岁适龄儿童数。
③调查流动儿童实接种数:考核年度,被调查流动儿童按免疫程序规定接受预防接种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管理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接种资料、调查资料,或现场选取1个流动人口聚集地,如集贸市场等,采用批质量抽样方法进行快速评估。
(4)资料目录清单
①流动儿童接种率调查方案
②流动儿童接种率调查报告
③当地流动儿童管理规定
④流动儿童接种情况统计报表
1.3.1特定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特定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 纵向比较有控制 √ √
(1)计算方法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方案等,评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动态监测工作情况。
①特定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特定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的人数/特定人群中参加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人数×100%
特定人群指:暗娼、注射吸毒人群、男男性行为者、性病门诊就诊者及孕产妇等。应按特定人群的类型分性别和年龄组分别计算。年龄组:<25岁和≥25岁组。
②得分
省、市级=特定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较上年持平或下降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人群类别 参加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人数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人数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暗娼 - - - -
注射吸毒人群
男男性行为者 - - - -
性病门诊就诊者
孕产妇 - - - -
①参加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人数:考核年度,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特定人群总数,可通过艾滋病综合监测系统或开展的专题调查获得。特定人群包括暗娼、注射吸毒人群、男男性接触者、性病门诊就诊者、孕产妇等。
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的人数:考核年度,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且检测结果呈阳性的人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防治相关业务部门执行干预方案相关计划、记录、报表、总结。可从从监测或专题调查中获得,查阅考核年度工作计划、方案、记录和统计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按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相关资料完整、可信视为开展。核实考核年度感染率与近3年平均感染率比较。
(4)资料目录清单
①特定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计划;
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调查和督导表;
③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调查记录表、统计分析报告和报表;
④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调查工作总结。
1.3.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80% √ √ √
(1)计算方法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方案等。评价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情况。
①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数/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总数×100%
分母为在当年10月31日前尚存活,且上一年1月1日-当年10月31日之间上报过感染者随访表且报告病人符合治疗标准的人数;分子为分母中与当年12月31日抗病毒治疗数据库中有一致抗病毒治疗号或身份证号的人数。
②得分
省、市、县级=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8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人数 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
①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人数:考核年度辖区10月31日前尚存活,且上一年1月1日-当年10月31日之间上报过感染者随访表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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