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55)
②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已处置的总数:考核年度,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过的定级的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数之和。
③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调人数:考核年度,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过的定级的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中流行病学调查核实人数之和。
④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数:考核年度,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过的定级的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中,采取治疗、医学观察、预防服药、预防接种、防护干预、尸体处理等措施的人数之和。
⑤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采集样品数:考核年度,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过的定级的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中,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监测检验筹集样品数之和。
⑥本级机构现场参与处置的事件都纳入统计范围;如果本级机构没有现场参与处置的事件,则统计本级机构对事件处置进行过指导的事件总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主要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管理科室、疫情信息室、相关业务科室等流调报告(初次、进程、结案等)、报表、流调记录、处置记录、检测报告和记录、评估材料等资料。
(4)资料目录清单:
①辖区年度内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定级事件和未定级相关信息清单;
②本级处置过的事件或信息清单;
③每件处置事件或信息的相关处置资料目录。
2.3.2事件原因查明率
指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事件原因查明率 省级≥80%,市级≥70% √ √
(1)计算方法
事件原因查明率=原因查明事件数/机构处置事件总数×100%
①本指标适用于省、市两级。
②得分
省、市级=事件原因查明率(达目标值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已查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 已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
①已查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考核年度,本级机构已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实验室检测、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任何一种结果明确的事件数。若一个事件有两种或三种原因全明确,也仅按一个事件统计。其中:有明确实验室检测结果指处置事件中有明确的理化、微生物等实验室病原检测结果;临床明确诊断指处置事件中病人病因已通过临床明确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明确指处置事件中通过流行病调查已明确传染源、传播机制和高危人群等因素,并在控制疫情中取得效果(如新发传染病病原不明时)、或通过调查已明确事故原因的(如职业中毒)。
②已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考核年度,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过的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数之和。即只要本级机构有现场参与处置的事件都纳入统计范围;如果本级机构没有现场参与处置的事件,则统计本级机构对事件处置进行过指导的事件总数。
(3)基本数据收集来源、方法:
数据主要来源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管理科室、疫情信息室、相关业务科室等。
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内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为准。处置情况主要根据处置相关证明材料如流调报告(初次、进程、结案等)、报表、流调记录、处置记录、检测报告和记录、评估材料等进行评价。
现场考核时可通过抽查的方式计算和核实事件原因查明率。
(4)资料目录清单:
①年度内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定级事件和未定级相关信息清单
②本级处置过的事件或信息清单
③每件处置事件或信息的相关处置资料目录。
2.3.3事件报告及时率
指 标 指标要求 适用对象
省 市 县
事件报告及时率 100% √
(1)计算方法:
本指标仅适用于县级。评价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中信息报告的及时情况。
事件报告及时率=按规定时限报告数/应报告总数×100%
①应报告总数:指年度内报告的相关信息数。
②规定时限报告:即及时报告,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时间为准,在接到报告并经初步核实后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为及时报告。
③得分
县级=事件报告及时率(达到100%为1)×指标分值
(2)基本数据收集与录入:
年 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 按规定时限报告数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未定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未定级
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考核年度、本辖区已经网络报告的全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总数,包括定级的和未定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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