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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2)

  幼儿园应根据服务类型、幼儿年龄和班级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使每位幼儿在一日生活、游戏和学习中都能得到成人适当的照顾、帮助和指导。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对所辖社区或村级幼儿园(班)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的中心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和需要增配巡回指导教师。

  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的配备数量。

  幼儿园应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教师岗位类别和数量,满足本园发展和保教工作的需要,并确保在教师进修、支教、病产假等情况下有可供临时顶岗的保教人员。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各年龄班和混龄班班级规模、专任教师和保育员的配备标准见表2。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表2 幼儿园班级规模及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标准
年龄班 班级规模(人) 全日制 半日制
专任教师 保育员 专任教师 保育员
小班(3~4岁) 20~25 2 1 2 有条件的应配备1名保育员
中班(4~5岁) 25~30 2 1 2
大班(5~6岁) 30~35 2 1 2
混龄班 ﹤30 2 1 2~3

  三、其他人员配备

  园长: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名,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名,10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可设3名。

  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

  炊事人员: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

  幼儿园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四、本标准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合格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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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2-9-20)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 卫生部(2012-5-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2-4-9)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 教育部(2012-2-17)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 / 教育部(2012-2-10)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2011-12-3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1年第2号预警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1-4-1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第1号预警通知 / 教育部(2011-1-1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0年第3号预警通知 / 教育部(2010-11-11)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卫生部 教育部(20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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