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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4)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邮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2008年7月12日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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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6-14)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1-8-11)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1-6-9)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1-3-23)
·关于印发《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2-9)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09-9-30)
·关于印发《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8-18)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 国家邮政局(2007-9-12)
·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4-1-14)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邮政局(2014-3-10)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5-10-23)
·快递暂行条例 / 国务院(2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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