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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3)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裁量标准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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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1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6-25)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卫生部(2012-10-17)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民政部(2012-8-3)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商务部(2012-5-12)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环境保护部(2010-12-27)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土资源部(2010-11-30)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7-15)
·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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