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3)
(二)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三)上市后,各期国债可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四)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第十条 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次发行通知不一致的,以当次发行通知为准。
(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附:1.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2.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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