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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3)

(二)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三)上市后,各期国债可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四)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第十条 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次发行通知不一致的,以当次发行通知为准。

(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附:1.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2.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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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2012年记账式国债应急投标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2012-4-17)
·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4)
·关于记账式国债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3-27)
·财政部关于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发行部分特别国债相关事宜的通知 / 财政部(2007-9-10)
·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2013-3-13)
·关于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26)
·关于印发《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201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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