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14)
第二节 健全法规和标准
加快法规建设。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研究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办法、再制造旧件和再制造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管理办法、餐厨废弃物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条例、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标准和计量体系。加快制定可降解产品、再生利用产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利废建材等产品标准和农业机械禁用及报废标准,完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健全过度包装商品标准。制定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再生资源回收、拆解、利用和再制造质量控制等相关规范。深化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循环经济计量检测体系。
第三节 加强管理监督
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办法。研究建立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汽车、轮胎、手机、充电器生产者责任制。
加强循环经济管理。继续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开展循环经济项目、企业、园区认定试点。强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管理。对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依法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对资源消耗量和废物排放量大的重点企业实施动态跟踪管理。继续巩固“限塑”成果,适时研究扩大“限塑”范围。深入推进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建立低效用地评价机制,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和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利用。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将城市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鼓励建设静脉产业园,对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城市矿产”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行园区化管理。
探索市场化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重点再生利用产品、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品的标识管理制度。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认证认可体系。鼓励专业化服务公司采用市场化模式对企业和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研究试行手机、充电器、饮料瓶等废旧产品押金回收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行动。加强对地方政府、各类产业园区、企业落实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相关名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拆解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企业。加强对再制造产品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
第四节 强化技术和服务支撑
加快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制定循环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在国家、地方科技计划(专项)中,加大对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立各类循环经济技术支撑机构。推动组建重点领域循环经济产业联盟,加强产学研用结合,共同研究解决循环经济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循环经济关键技术和装备。
加强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实施循环经济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共伴生矿和尾矿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废物资源化利用、可回收利用材料、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再制造、再生资源高值利用、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零排放”等关键技术和装备产业化示范。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循环经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建立循环经济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发布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设备名录。探索通过政府买断的方式对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推广应用。实施循环经济“走出去”战略,加快具有竞争力的循环经济关键技术装备的出口。
健全循环经济服务体系。培育和扶持一批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的专业化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信息服务业。鼓励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为企业提供循环经济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鼓励构建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废弃物逆向物流交易平台、交易中心或交易市场。鼓励建立循环经济产品、技术、装备等的展示、展览、交易平台。
第五节 建立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完善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健全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核算方法,建立统计核算制度和数据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做好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开展区域层面资源产出率统计试点。发布国家层面资源产出率指标。
建立循环经济评价体系。制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把资源产出率作为评价循环经济发展成效的综合性指标。研究制定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园区、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建立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成效评价机制,对发展循环经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循环经济统计基础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有人员负责循环经济统计,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推动企业健全计量器具,完善统计台账,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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