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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4)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基本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环境管理制度相匹配 的科学的、系统的、适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针对重点 环境问题的标准簇,为环境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全面支撑。建立健全标准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机制,全面组织地方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全 过程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体系, 形成一支颇具规模的标准工作专业队伍和外围专家群体,进一步提升标准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具体指标
   1.在“十二五”期间共完成 600 项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 务,对其中若干项制修订任务进行优化整合,正式发布标准 300 余 项。基本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形成支撑污染减排、重 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的 8 大类标 准簇。
   2.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宣传培训机制,国家级培训 3000 人次以上, 带动地方培训 15000 人次以上。
   3.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开展 30 项左右重点环 境保护标准的实施评估,形成相应评估报告,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 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形成一支专业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形成相对稳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咨询专家约 500 人。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步伐,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参与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制修订,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全面和严格的地方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完成地表水、海水、空气、机场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标准的 修订工作,既反映我国特征,又逐步与国际接轨。完善地表水、空 气、入海河口、近海生态等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反映环境 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 一致。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以环境质量标准倒推 规划目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进 一步深化细化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 解决指标不协调的问题。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 体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针对性和独立性。落实分区管理战略, 完善富营养化评价要求,研究设置反映我国不同地域特征的湖泊富 营养化指标。研究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等控制项目 的可行性,防范环境风险。研究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水环境短期评 价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水质评价技术方法,推动设立达标规划制 度,推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完善河口与 海岸带水质评价方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修订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 允许浓度标准整合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增设 PM2.5 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 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 PM10 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污 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接轨。为客观表征我 国环境空气质量特征,服务公众健康指引,发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 指数(AQI)技术规定。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建立合理 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趋势评价工作规则,科学设置达标要求。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障安静适宜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为目标,修订机场周 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 研究瞬时噪声影响评价指标,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合理要求, 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的支撑。修订城市区 域环境振动标准,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追踪国际 环境噪声基准最新研究成果,推动开展我国公路和城市道路、铁路 (含高速铁路)、航空噪声的人群烦恼度调查研究。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包括农用地、居住类用地和工业 用地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 标。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手段,制订相关标 准,启动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确定和场地 人体暴露参数调查等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初步建立工业污染场地环 境风险管理与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逐步构建包含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生态 监测与评价标准三大类别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在进一步加强体系 设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生态 保护定量化阈值和实施机制研究,针对农村和自然保护区特点,探 索建立分区分类的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人为本,配套环境质量标准实施需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 重金属、颗粒物(PM10 和 PM2.5)、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为重点控制对象,通过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 体系、收紧排放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大气、固体废物和环境 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订 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深化细化重大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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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2009-3-20)
·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通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2-6)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 /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2013-2-1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3-10-15)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2013-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4-6-23)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部 国家档案局(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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