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5)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开展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实现以约 40 项(类)行业 型排放标准为主,综合型排放标准为辅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 设目标,其中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约 90%以上化学需氧量和 85%以上 氨氮工业排放源、95%以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
制修订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厂、合成氨、纺织染整、有机 化合物制造、无机化合物制造、石油化工、农药、制革、啤酒、屠 宰与肉类加工、酒精与白酒、海水淡化、有色金属、电池、钢铁等 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相关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控制指 标和要求,保障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的严密性。研究完善工业园区 和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进一步研究国家水污染物间接排 放监控方案,在排放标准中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防范 环境风险。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 优化整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修订工作。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 综合型排放标准构成,共约 35 项(类)标准。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体系由道路、非道路的新车和在用车(发动机)排放标准构 成,共约 25 项(类)标准。其中行业型、通用型固定源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移动源排放标准共覆盖约 9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 烟尘排放源,8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
制修订火电、钢铁、水泥、石油炼制、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稀 土、再生有色金属、电子、电池、锅炉、工业窑炉、涂装、印刷包装、 饮食业油烟、制药、医药、人造板、砖瓦、铸造、玻璃、陶瓷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相关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 放控制,加强对相关行业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的控制,特别是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要求,满 足风险防范需求。修订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 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保障污染监控体系的严密性。
适应机动车工业高速增长情况下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以氮氧 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坚持道路与非 道路移动源并重,机动车与油品标准同步,开展机动车和其他移动 污染源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新机动车和移动式机械的 排放控制要求,完善在用移动污染源排放监控体系。全面实施国家 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布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 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动实施机动车 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保障标准实施。推进车 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和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实施,推 动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配合新能源汽车 推广,制订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强国际机 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国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燃油等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基于我国国情和固体废物 管理规律,逐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全 过程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基 础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类标准体系,促进固体废物鉴别、分类规范 化。针对固体废物产生的重点行业和环节,进一步明确控制要求。 强化和完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染控 制标准,修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控制标准,针对水泥 窑等工业窑炉共处置新兴技术,制订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从制修订建材生产、 再生材料添加、电子废物拆解和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不同资源再生 途径及其产品的污染控制标准入手,以环境风险评价为基础,构建 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资源再生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以铁路噪声排放标准为基础,兼顾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内河 航道等交通设施,整合制订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一步完 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制对象和方法,健全涵盖工业企业、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 4 类噪声源的高噪声活动或场所 噪声排放标准。强化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当 前机动车等移动源产品噪声管理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制订工程机械、 建筑服务设备、能源动力设备等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加强 环境噪声源头控制。加大标准实施力度,促进居民噪声污染投诉、 信访和纠纷的下降,推动解决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坚持安全第一,结合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利用的发展特点和水平, 推动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的基础研究,为标准的自主研究制定提 供支撑。适应核电与核工业快速发展的形势,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铀矿冶尾矿库等重点领域,开展相关标准制 修订工作,满足核与电磁辐射监管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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