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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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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2010-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2012-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2011-2-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6-10-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6-8-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1-1-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9-30)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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