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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2)

为加强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六)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为统筹推进能源发展和改革,加强能源监督管理,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

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这次改革,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4.中国人民银行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关于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转变国务院机构职能,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同时该加强的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机制,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抓紧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国务院部门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相应加强对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依法需要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地方。

(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国务院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

(四)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大幅度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政府,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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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3-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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