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9号



   现对《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8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



附件:《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doc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经修改和重新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现就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符合《销售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并向其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
   二、本规定施行以前受理的尚未完成注册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申请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销售办法》所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或者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更新《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该按照《销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审慎选择支付机构,并填写《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备案表》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拟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填写《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该按照《销售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备案。
   九、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及相关事项备案表格可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http://www.csrc.gov.cn/)“在线办事”栏目下载。各机构进行业务资格注册时,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完成电子报送,并向其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同内容的书面正本材料1份;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在进行上述第四至第八项备案事项时,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电子报备。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9-2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6-9)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0-1-11)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12-14)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0-12)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0-12)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3-15)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2013-6-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4)
·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12)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