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25号
现公布《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2013年6月3日
附件:《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6/P020130607503906250171.doc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参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根据《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及各自派出机构负责保险机构销售基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险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要求,本规定未明确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销售业务资格申请
第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四)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七)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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