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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2)
    商务主管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关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司法救济。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协助或纵容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项目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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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 /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2013-2-18)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 / 商务部 外交部(2010-10-22)
·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三)》的通知 /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1-31)
·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的通知 /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等(2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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