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2)
商务主管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关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司法救济。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协助或纵容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项目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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