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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建稽[2014]18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加强对遥感监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群众权益,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效实施,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建稽[20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以下简称为“遥感督察”)的地区。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并在每年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辖区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案件是指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以及其他需要按照本办法处理的违法案件。包括:

  1.严重违反“三区四线”等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2.遥感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存在严重违法问题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3.经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督促未得到解决的;

  4.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

  第四条 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城乡规划司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涉及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等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由城乡规划司牵头处理。

  第五条 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惩防并举、服务大局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违法案件按下列方式处理。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可按照《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组织稽查。

  (一)发函督办

  1.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函督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并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2.组织研判案件是否处理到位,对查处到位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结案;对查处不到位的,可约谈有关单位或挂牌督办。

  (二)约谈

  1.约谈前应由组织实施部门商定被约谈单位和内容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审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可列为约谈对象:

  (1)重点图斑涉及的重大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的;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3)连续两年反馈疑似图斑涉及项目审批情况出现严重差错的;

  (4)连续两年图斑涉及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率偏低的;

  (5)连续两年图斑涉及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执行情况为零的;

  (6)其他遥感督察工作开展不力需要约谈的。

  3.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或委托稽查办公室、城乡规划司实施。

  约谈城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城乡规划司实施,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参加。约谈城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也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4.约谈通知函应在约谈日前15个工作日发出,确定约谈时间、地点、事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约谈可邀请媒体参加。

  约谈主要由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人应对约谈事项做出回复。

  约谈应做约谈记录,根据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发至被约谈人。

  5.被约谈人应在被约谈后4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和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书面上报。城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情况应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上报,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做好约谈后的整改工作。

  6.对未按期上报整改情况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三)挂牌督办

  1.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公开重大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及处理要求,督促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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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7-4)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3-6-19)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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