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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3)
  未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个人不得携带、运输横琴内保税、免税以及退税货物进出横琴。

    第五章 对进出横琴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经“一线”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进行监管。
海关可以对所有经“二线”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实施检查。经“二线”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未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十九条 对横琴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澳门单牌车辆,海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订的相关协定实行监管,车辆经横琴进境后仅限在横琴内行驶。
  第三十条 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通关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经“一线”从境外进入横琴的货物和从横琴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横琴的货物和从横琴运往区外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横琴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横琴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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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3-5-23)
·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3-5-20)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6-29)
·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4-6-11)
·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201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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