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2)
7.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
8.虚列销售人员人数或绩效、奖金等套取费用。
(三)业务管理风险。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销售活动中因销售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发生司法案件、引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风险隐患,特别要排查因销售误导、满期收益显著低于客户预期等原因,可能引发公司及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突发出现投保人集中退保或要求给予满期给付金之外的额外补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
1.私自将客户保单转保为其他险种;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保险代理机构不具备销售资格;
3.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产品当做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隐瞒除外责任、犹豫期客户权利、退保损失以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等保险条款重要事项等销售误导行为;
4.培训课件以及对外宣传资料存在不实、夸大等误导性表述,对销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不符合监管要求;
5.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代理机构擅自设计、修改、印制宣传资料,擅自使用含有误导内容的宣传资料及产品信息;
6.未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新单业务进行100%回访;
7.回访品质控制不到位,回访过程未对投保人进行身份识别,或因回访语速过快、对多个问题合并提问及回避客户提问等导致回访失真;
8.客户投诉及回访问题件未及时妥善处理完毕。
(四)内控管理缺陷。重点排查人身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及风险隐患。
1.不相容岗位未实施人员分离;
2.业务财务系统未实现全封闭运行,未对补录、修改等特殊性操作建立有效的内部管控制度;
3.重要单证未进入单证系统管理,或者未实现系统实时管理,对重要单证未定期盘点、定期核销;
4.保单未全部实现系统联网出单,或者单证系统未与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实现对接;
5.保险机构及工作人员私刻、伪造公司印章,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未上收一级管理,印章使用未实行严格审批登记制度;
6.客户信息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存在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第七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单证印鉴、可疑人员、可疑业务线索以及相关内控制度开展排查。各公司应当根据具体业务及公司内部管控情况,明确风险排查的具体标准及抽查比例,细化排查业务流程及各项指标。排查方法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对单证印鉴进行排查。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重要单证进行清理核销。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单证、印鉴及相关接触人员的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1.存在长期未核销单证或单证去向不明的情况,应对未核销及去向不明单证进行排查;对单证遗失较多的团队、个人和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2.存在遗失印鉴情况的,应对相关部门、机构及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资金去向进行调查;
3.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刻制印章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应对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排查;
4.有线索表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私刻印章,变造、伪造保险公司单证的,对其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二)对可疑人员线索进行排查。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有关人员领用的单证进行排查,对其接触的业务进行复查,对有关客户进行回访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排查:
1.销售从业人员展业活动较为频繁,但业绩靠少量保单长期维持相对均衡水平,或业绩较高但保单继续率指标较差;
2.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续期收费人员涉及地下赌博、传销组织、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洗钱等活动;
3.销售从业人员与客户存在经济债务纠纷;
4.基层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有1-2人且长期无调整;
5.保险机构销售从业人员被客户或其他销售人员、公司内勤投诉次数较多;
6.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续期收费人员经常代替客户办理变更交费账户等客户重要信息,代办金额较大的退保、理赔、给付业务,或者使用银行卡为客户刷卡交费的。
(三)对可疑业务线索进行排查。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通过客户回访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有关人员经办业务进行排查:
1.不同投保人保费来源于同一交费账户;
2.多批次不同投保人的保单退保、理赔等资金支付对象为同一账户;
3.退保、理赔、给付、分红等资金支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外的人;
4.存在大面积犹豫期内撤单情况;
5.同一客户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等业务档案上签名笔迹明显不同;
6.投诉、咨询及失效保单回访中发现客户称已交费且能够提供交费记录,但业务系统无记录;
7.对大额退保、赔款、给付业务抽取一定比例客户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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