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
(二)实施项目任务,组织协作单位开展相关科技活动;
(三)接受并配合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考评工作;
(四)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和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五)宣传推广项目成果;
(六)接受并配合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三章 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的急需,开展备选项目征集工作,并组织行业内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遴选,遴选结果提请咨询委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确定年度项目建议,根据财政部、科技部要求完成报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参见附件1)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测绘地理信息专项等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对项目进行调整并列入项目库,选定年度专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四条 由测绘地信局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咨询委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二)具有项目实施必须的科研设施条件,优先支持国家和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依托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拥有相关领域国内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稳定的学术团队;
(四)具有丰富的项目组织管理经验,优先支持承担过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院士不超过70岁,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测绘地信局领军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创新人才团队以及年龄在40岁以下的青年科技骨干;
(二)专项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可另参加1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八条 测绘地信局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合作;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九条 测绘地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按程序将其中未涉密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测绘地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下达年度项目批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保密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测绘地信局下达的项目批复及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接受咨询委评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按要求向测绘地信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负责人变更、项目计划调整的审批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书面报告测绘地信局,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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