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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


  第四十四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项目,在项目启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测绘地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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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3-6-25)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12-12-2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08-9-17)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7-5-16)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 财政部 科技部(2006-1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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