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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3)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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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07-11-2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07-9-4)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1991-7-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 / 国务院办公厅(2012-8-30)
·教育部关于印发《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的通知 / 教育部(2013-12-25)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20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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