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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

序号:11 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审批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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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3-9-18)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8)
·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的批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9-26)
·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 文化部(2013-9-29)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9-26)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3-10-15)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2013-12-2)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 / 国务院(2013-12-21)
·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1-6)
·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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