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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7)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第六十九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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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8-30)
·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司法部(2012-11-6)
·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7-28)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7-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9-9-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09-6-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09-4-23)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4-21)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知识产权指南(试行)》的通知 / 商务部(2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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