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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切实做好批量集中采购执行工作。应当按照财政部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安排,及时拟定包括需求标准、评审方式、合同草案条款及采购方式适用标准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好采购活动,协调处理履约相关问题,保障批量集中采购活动规范、优质、高效的协调推进。应当将违约处理情况和季度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考核范围。对主管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规避批量集中采购、不执行采购计划以及无故延期付款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应当根据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报告,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拒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库[2012]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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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1-6-3)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2-6-1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 / 财政部(2012-5-22)
·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4-3-4)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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