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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 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附件: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shehuibaozhang/shiye/201309/W020130916567928500205.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2013年7月30日

相关法规: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2012-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4-27)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2011-7-29)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 民政部(2009-11-23)
·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21)
·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 / 民政部(2013-10-18)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4-9-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5-2-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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