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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二、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 2月27日


相关法规: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4-11-6)
·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3-7-3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1-25)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8-7)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6-9-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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