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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1月3日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的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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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7-26)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8-2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4-7)
·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9-22)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关文件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11-5)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9-12)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公告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5-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4-7)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2013-1-7)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2012-12-19)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 国务院(2012-6-23)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12-10)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8-31)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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