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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等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6)
3.3.2.7 泡沫发生器所在位置应能有充足的新鲜空气供应。
3.4 安装试验要求
3.4.1 安装后,应对管子、阀、附件和组装的系统进行试验以使主管机关满意,包括动力和控制系统、水泵、泡沫泵、阀、遥控和就地释放站和报警装置的功能试验。应使用安装于试验管路的测试孔验证系统在所要求压力下的流量。此外,所有分配管路应用淡水冲洗并使用空气吹通,以确保管路无障碍。
3.4.2 应对所有泡沫比例混合器或其他泡沫混合装置进行功能试验,以确认混合比公差在系统认可时定义的额定混合比的+30至-0%的范围内。对于使用0℃时动粘度等于或小于100 cSt且密度等于或小于1.1 kg/dm3的牛顿(Newtonian)型泡沫浓缩液的泡沫比例混合器,该试验可用水替代泡沫浓缩液进行。其他布置应用实际的泡沫浓缩液进行试验。
3.5 使用外部空气而发生器安装在被保护处所内的系统
主管机关可以接受使用外部空气而发生器位于被保护处所内、通过新鲜空气管道供气的系统,前提是可表明这些系统具备与3.3所定义的系统同等的性能和可靠性。在接受这些系统时,主管机关应至少考虑下列设计细节:
.1 供应管中可接受的空气低压和高压及流速;
.2 挡火闸布置的功能和可靠性;
.3 输气管包括泡沫出口的布置和分布;和
.4 输气管与被保护处所之间的分隔。
4 固定式低倍泡沫灭火系统
4.1 数量和泡沫浓缩液
4.1.1 低倍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浓缩液应经主管机关基于本组织通过的指南*[* 参见《经修订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用泡沫浓缩液性能和试验衡准及检验指南》(MSC.1/Circ.1312通函)。]进行认可。同一个低倍泡沫系统里不应混合不同类型的泡沫浓缩液。除非其兼容性已获得认可,否则来自不同生产商的同类型泡沫浓缩液不应进行混合。
4.1.2 该系统应能在不超过5 min的时间内通过固定的排放出口排放出的泡沫数量,足以在燃油所能散布的最大单个面积产生一层有效的泡沫覆盖层。
4.2 安装要求
4.2.1 应设有通过固定管系和控制阀或旋塞有效分配泡沫至适当排放出口的装置,并由固定喷射器直接将泡沫有效地喷射到被保护处所内其他主要失火危险处。有效分配泡沫的装置应通过计算或试验证明为主管机关所接受。
4.2.2 任何这种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易于到达且操作简便,并应成组集中于尽可能少的处所,其位置在被保护处所失火时应不会被切断。”

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6 在2.1.1中现有第1句和第2句之间插入以下句子:
“在水可能造成关键设备损坏的控制站,可以安装本公约第II-2/10.6.1.1条准许的干管系统或预作用系统。”

***


海安会MSC.329(90)决议
(2012年5月24日通过)
通过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进一步忆及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称“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程序的规定,
在其90届会议上审议了按其第VI条2(a)提出和分发的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修正案,
1. 按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2(d)规定,通过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2(f)(ii)(bb)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3年7月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2(g)(ii)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应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2(e)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附 件
经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附则 B
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公约附则
附则 II
地带、区域和季节期
第47 条 - 南半球冬季季节地带
现有第47条文本由下文替代:
     “南半球冬季季节地带的北界为:
从美洲东海岸特里斯彭塔斯角沿恒向线至南纬34°、西经50°一点,此后沿南纬34°线至东经16°,复沿恒向线至南纬36°、东经20°一点,再沿恒向线至南纬34°、东经30°一点,复沿恒向线至南纬35°30'、东经118°一点,再沿恒向线至塔斯马尼亚岛西北海岸上的格里姆角;此后再沿塔斯马尼亚岛的北海岸和东海岸至布鲁尼岛的最南点,复沿恒向线至斯图尔特岛上的黑岩岬,再沿恒向线至南纬47°、东经170°一点,再沿恒向线至南纬33°、西经170°一点,然后再沿南纬33°线至美洲西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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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交通运输部(2014-5-26)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 / 交通运输部(201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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