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规定的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5届会议分别以第MEPC.235(65)号决议和第MEPC.236(65)号决议通过了《防污公约》附则I国际防油污证书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和《防污公约》附则I规定的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
根据《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4年4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4年5月26日
第MEPC.235(65)号决议.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jhzs/201406/P020140604510102809091.doc
第MEPC.236(65)号决议.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jhzs/201406/P020140604510103194150.doc
第MEPC.235(65)号决议
2013年5月17日通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I规定的国际防油污证书
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有关各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授予本组织的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审议了《防污公约》附则I规定的国际防油污证书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草案,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防污公约》附则I国际防油污证书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中,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须被视为于2014年4月1日获接受,除非在该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其合计商船队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缔约国向本组织表示反对该修正案;
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将在按照以上第2段获接受后,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附件所载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送交所有《防污公约》缔约国;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交非《防污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 件
《防污公约》附则I规定的国际防油污证书
附件格式A和格式B的修正案
国际防油污证书附件(格式A)修正案
现有第3.2.1段由以下文字替代:
“3.2.1 残油(油泥)焚烧炉 ................................................................................... □”
国际防油污证书附件(格式B)修正案
现有第3.2.1段由以下文字替代:
“3.2.1 残油(油泥)焚烧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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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MEPC.236(65)号决议
2013年5月17日通过
《防污公约》附则I规定的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有关各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赋予本组织的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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