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
第十一条 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平台的依托企业原则上应处于行业骨干地位,依托高校应拥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学科或重点研究平台。
(二)平台各参与单位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强强联合或优势互补的协同机制,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三)在协同创新的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绩效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可行。
(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按照新的人才选聘机制,聚集了一批国内外优秀创新团队,有具体可行的人才聚集培养的计划,具备解决行业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
(五)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对平台经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
(六)建立了利益保障机制。平台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平台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了开放发展机制。能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了成果扩散公开机制。
第十二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自2013年开始组织实施平台的认定工作,平台有效期为四年。
(二)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按照一定数量和规模,择优遴选。
(三)评审认定的具体程序为:
1.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在行业内外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4.综合专家评审和考察结果,形成认定建议名单报部审核;
5.通过评审认定的平台,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授予铭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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