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
  (一)协调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机场的实施;
  (二)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民航单位实施机场航空安保方案;
  (三)确定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和设施设备的薄弱环节和要害部位清单及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并适时审查更新;
  (四)协调机场安保检查、审计、考察等工作;
  (五)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改进航空安保措施和程序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航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机场公安机关、空管部门、油料企业、联检单位、驻场武警等机构的代表。其负责人应当由机场总经理担任。
  第十二条 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章程应列入机场航空安保方案。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范围和运作程序。

第二节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机场应当建立、运行并维护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管理体系、组织保障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应当在本机场航空安保方案中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机场应根据其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要求,制定、维护和执行本机场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要求,制定、维护和执行本机场航空安保培训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对航空安保人员进行初训和复训的措施和程序应当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安保管理人员和新招录航空安保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 机场从事航空安保培训的部门或委托的机构、教员和课程应当符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民航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背景调查程序和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背景调查。
  背景调查程序和措施应当在其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四节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航空安保经费投入和保障制度,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机场的经费保障应当满足航空安保运行需要,主要包括:
  (一)业务用房和工作场地;
  (二)必要的网络、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三)处置非法干扰行为和扰乱行为设备和装备;
  (四)检查、审计、测试、考察、演练工作;
  (五)安保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更新;
  (六)安保培训;
  (七)奖励。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第一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机场运行应当具备经过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的航空安保方案。
  第二十三条 航空安保方案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他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制定并适时修订。

第二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航空安保方案应当由机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并以书面形式独立成册、采用易于修订的活页形式,在修订过的每一页上注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航空安保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机场及机场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及分工;
  (三)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及其替代人员,航空安保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姓名和24小时联系方式;
  (四)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的组成、章程及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五)为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内容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
  (六)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规定内容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
  (七)为满足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保工作要求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
  (八)为满足其他航空安保法规标准要求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

第三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报送和审定

  第二十六条 机场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机场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机场开放使用前,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
  第二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程序如下: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机场报送的航空安保方案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定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机场;
  (二)机场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修改后的航空安保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
  (三)机场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修改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通知后申请复核,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该机场。
  第二十九条 航空安保方案经审定后即具有约束力,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修订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对航空安保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11-4)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11-4)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8-11-16)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8-11-1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