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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0)
  (四)与当地气象部门之间气象资料的共享。

第二节 设备的开放和运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为民用航空气象提供通信服务的部门,应当保证飞行气象情报和资料传递渠道的畅通,以满足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需求。
  第一百七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使用的气象设备应当持续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安装在机场飞行区的气象设备应当在设备开放运行前按规定获得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保持设施设备运行的技术性能符合民用航空气象设备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情报收集与交换专用设施和航空天气预报制作专用设施不得在无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与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设备直接连接。
  第一百七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计量器具检定与校准的规定对所属设备、仪器、仪表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期限的设备、仪器、仪表。
  第一百七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设备技术档案,气象设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设备的组成、启用时间、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或者校准记录等内容。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民用航空气象设施设备环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护民用航空气象设施设备探测环境。

第三节 设备实验运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为了促进民用航空气象先进技术的发展,首次应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探测和观测的设备,应当进行实验运行。
  通过实验运行并经民航局组织的专家组测试或评估,能满足运行要求的设备,方可用于民用航空气象工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实验运行一般采用实验验证或者试验验证的方式进行。
  实验验证是指通过仿真手段对设备的性能和指标进行验证。实验验证应当在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指定的实验场所进行。
  试验验证是指利用实际运行环境对设备的性能和指标进行验证。试验验证周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
  实验验证由民航局组织的专家组实施,试验验证由设备生产厂家提出,由科研机构、院校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具体实施。试验验证不得影响正常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

第十章 气象资料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
  第一百八十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设置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场所并且配备专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管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保存、处理、使用涉密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

第二节 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所属各级气象机构的常规气象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航危报以及其他各种气象资料。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获取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各种气象资料。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要求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地面观测总簿分为月总簿、年总簿。
  第一百八十五条 凡配备自动观测设备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进行24小时全项或缺项统计,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月总簿和年总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气候资料整编与分析的规定编制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
  (一)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制机场气候志。
  (二)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非24小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制机场气候概要。
  第一百八十七条 首次编制机场气候志和机场气候概要所用资料的起始年份应当是观测的起始年份。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每五年续编一次机场气候志或者机场气候概要。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机场气候志或者机场气候概要。
  第一百九十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要求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气候资料整编与分析的规定在机场运行前完成临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整理和统计工作,并将资料移交给机场气象台或机场气象站。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要求将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机场气候志或者机场气候概要以电子文档形式汇交至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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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民用航空总局(2006-9-4)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 民用航空总局(2005-12-29)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5-6-27)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3-10-29)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11-4)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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