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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3)
  十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 航空运营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搜寻与援救服务部门、航空情报服务部门、机场运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航空活动主体及有关部门。
  十三、能见度 观测人员在正常视力情况下,在白天,以天空作背景,能看到和辨认出在地面附近一个大小适度的黑色目标物的最大距离;在夜间,则为能看到和识别中等强度的灯光的最大距离。
  十四、预告图 在地理图上用绘图方式表明特定时间或时段和特定的面或空域的特定部分的特定气象要素的预报。
  十五、预报 对某一特定区域或空域,在某一特定时间或时段的预期气象情况的说明。
  十六、跑道视程(RVR) 在跑道中线的航空器上,飞行员能够看到跑道面上的标志或者跑道边界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十七、气象要素 表示大气状况的各种物理量和天气现象的统称,主要有:气压、气温、湿度、风、云、能见度和各种天气现象。
  十八、气象资料 气象观测、气象探测、气候资料以及天气预报产品的统称。
  十九、气象情报 有关现在的或预期的气象情况的气象报告、分析、预报和任何其他说明。
  二十、气象报告 对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观测到的气象情况的报告。
  二十一、气象观测 一项或几项气象要素的估测。
  二十二、气象产品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向气象用户提供的气象情报和气象资料。
  二十三、气象监视台 指定为飞行区域提供气象服务的部门,该部门负责将出现或预期出现在航路上危及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特殊危险天气情报(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及其他气象情报提供给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四、气象探测 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二十五、气象设备 用于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设施和设备、仪器、仪表,以及软件系统。
  二十六、世界区域预报中心(WAFC) 编制和发布全球的数字式重要天气预报和高空预报,它通过航空固定电信服务的适当手段直接提供给各国。
  二十七、世界区域预报系统(WAFS) 各个世界区域预报中心使用统一标准的形式,提供航空气象预报的世界范围的系统。
  二十八、特殊观测 当规定的观测要素的变化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所进行的观测。
  二十九、重要气象情报(SIGMET) 气象监视台发布的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气现象的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情报。
  三十、重要气象设施设备 直接测量飞行气象情报有关的气象要素的设备、仪器、仪表、系统和制作、发布及提供飞行气象情报的设备和系统。
  三十一、主导能见度 观测到的至少在四周一半或机场地面一半的范围内所达到的最大能见度值。这些区域可由连续的或不连续的扇区组成。
  三十二、国内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依法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的机构。
  三十三、天气会商 由一名以上气象预报员经过对所得到的气象资料进行分析、讨论得出统一天气预报结论的过程。
  三十四、精确度 观测值与观测对象的真值之间的一致程度。
  三十五、准确度 预报值与实际值的一致程度和概率。
  三十六、GAMET区域预报 使用缩写明语,为在飞行情报区(或分区)的低空飞行所作的区域预报,由有关气象当局指定的气象台制作,并按有关的气象当局间的协议与邻近飞行情报区中的气象台进行交换。
  三十七、机场预报制作系统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利用所得到的气象资料制作天气预报及其产品的系统。
  三十八、机场气候志 某一机场上观测的一个或几个气象要素的统计资料表及文字描述。
  三十九、航危报 航空天气报告、危险天气通报的简称。
  四十、对比观测 新建的自动观测系统与气象观测员人工观测或已开放的自动观测系统/自动观测站同步进行观测,并对所得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分析的过程。
  四十一、业务指导产品 民航气象中心和地区气象中心制作并发布的用于指导地区气象中心或机场气象台制作有关飞行气象情报的预报产品。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的修订说明(略,详情请登录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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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民用航空总局(2006-9-4)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 民用航空总局(2005-12-29)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5-6-27)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3-10-29)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11-4)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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