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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3)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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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1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9-24)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 卫生部(2011-5-20)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复审程序(试行)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8-26)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8-22)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2008-12-2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省级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0-2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2-7)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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