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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4)


三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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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 / 信息产业部(2007-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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