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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5)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商标代理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殡葬设施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殡葬业者在内地以独资或合资等方式投资并经营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殡仪悼念和骨灰安葬设施。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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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④ 涵盖范围仅限于为澳资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或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⑤ 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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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2012-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 / 海关总署(2012-3-30)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9-9)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 / 建设部(2007-8-23)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2006-6-26)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2005-10-21)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2004-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5号 / 国务院(2015-12-20)
·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实施后有关备案工作的公告 / 商务部(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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