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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3)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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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 文化部(2012-8-14)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1-11-14)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8-9)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引》及《中国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 / 中国银行业协会(2009-7-7)
·关于印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09-5-12)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 国家档案局(2008-10-2)
·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08-2-22)
·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5-30)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意见 / 农业部(2006-3-27)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12-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7-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8-30)
·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的保险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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