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文化市场司(010-59881010,whzf@163.com)。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2年8月14日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是指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
(二)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五)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执法部门共同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信息、设备、人员、运输及通信等方面的应急工作保障机制。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执法部门负责人担任。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机构、人员、职责和分工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对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或者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对负有突发事件应急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级
第十条 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文化市场特大突发事件(I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文化市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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