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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39号



    现公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自2013年11月6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doc




附件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符合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中国银监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资本的公司债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减记债)补充资本。
   第三条 减记债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能立即减记,投资者相应承担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
   减记债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中国银监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二级资本。
   第四条 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拟发行减记债补充资本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等规定,妥善设计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制定可行的发行方案,报中国银监会进行资本属性的确认,并由中国银监会出具监管意见。
   第五条 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取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意见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制作发行申请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或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备案后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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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7-19)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1-30)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1-29)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6-7)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5-25)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3-7)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11-5)
·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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